利用GPS(RTK)进行工程放样、界址点测量及其精度分析(三)
- 改进的隧道监测系统(TMS)在隧道围岩变形监测中的应用
 - 我国岩土工程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新使命及其实现问题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研究
 - 岩土工程勘察中常见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
 - RTK-GPS在广州新电视塔变形监测中的应用研究
 - 既有建筑物加固修缮勘察与地基基础加固方案选择
 - 现场测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特性的问题分析
 - 文物保护建筑勘察特点及工程实例分析
 - 旁侧荷载对复合地基性状的影响
 - 从工程实例分析谈顺层岩质边坡的勘察与参数选取
 
内容提示:1、RTK测量结果与全站仪测量结果互差均在厘米级,其中横向最大误差△X为-2.4cm,纵向最大误差△Y为-3.1,点位互差最大为3.9cm ,最小为0.3cm。
我们得出了和点的放样一样的结论:
1、RTK测量结果与全站仪测量结果互差均在厘米级,其中横向最大误差△X为-2.4cm,纵向最大误差△Y为-3.1,点位互差最大为3.9cm ,最小为0.3cm。(参考《建筑中文网》)
     2、若以全站仪测定的点位坐标为准,RTK放样点点位误差均在±5 c m以内,RTK放样点点位相对于全站仪测定点位中误差按公式m=±
 计算,结果为1.7cm。
3、用RTK进行测设,曲线的横向和纵向偏差完全可以满足工程的要求,因其不存在误差累计,所以已比常规仪器测设的精度高。
4、如有误差超限的点,我们同样可以根据测量的条件,判断出误差的来源,对于放样点存在与市区的工程,误差多为“信号干扰误差”,对于接近水域的地区,则为“多路径误差”。
5、对于误差超限的点我们可以用静态GPS进行测量后,制作摸板,标出正确的点位,也可以用经纬仪和电子测距仪利用导线点进行测量,制作摸板,标出正确点位。
3.3本章小结
通过对本章的论述,我们掌握了利用RTK进行点放样和曲线放样的具体方法,可说RTK高效、省时、省力的特点在本次工程放样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但通过我们的实际操作也发现了RTK的不足之处,测量时由于有时基准站或移动站接受机接受卫星数目较少(少于5颗)时,会长时间不出现固定解,而只是处于浮动解的状态,这样就会延长我们的作业时间,而且精度也很难到达要求。为了提高精度最好根据选星计划选择卫星数日比较多,PDOP值比较小的时间段进行施测。对于达不到精度要求的点,也阐述了保障精度的方法。
第4章 利用RTK进行界址点测量
4.1 界址点及其精度要求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用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用制。土地产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土地制度对于土地权利的种种约束表现为土地产权的约束。土地产权也像其他产权一样,必须有法律的认同并得到法律的保障。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
土地权属界址包括界址线、界址点和界址标。所谓土地权属界址线是指相邻宗地的边界线。有的界址线与明显地物重合,如以围墙、墙壁、道路、沟渠等。界址点是指界址线或边界线的空间或属性的转折点。
界址点坐标的是在某一特定的坐标系中利用测量手段获取的一组数据,即界址点地理位置的数学表达。它是确定宗地地理位置的依据,是量算宗地面积的基础数据。界址点坐标对实地的界址点起着法律上的保护作用。
界址点坐标的精度,可根据测区土地经济价值和界址点的重要程度来加以选择。在我国,考虑到地域之广大和经济发展不平衡,对界址点精度的要求也应有不同的等级。具体规定见下表4.1。
表4.1 《地籍测量规范》中对界址点的规定
|              档次  |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m  |                          适用范围  |         
|              A1  |                          ±0.05  |                          大、中城市的的繁华地区街道外(街坊)内的明显界址点  |         
|              A2  |                          ±0.10  |                          中、小城市(城镇)一般地区或大型工矿区、新型住宅区。街道(街坊)内部的隐蔽界址点。  |         
|              A3  |                          ±0.25  |                          其他地区  |         
|              A4  |                          ±0.50  |                          农村地区  |         
4.2 界址点测量工程实例
4.2.1 界址点的确定
1、界址点的确定:一般是在进行权属调查时进行的。地籍调查表中详细说明了宗地界址点实地位置的情况,并丈量了界址点的边长,草编了宗地号,详细地绘有宗地草图。这些资料都是进行界址点测量所必需的。
2、界址点位置野外踏勘:踏勘时应有参加地籍调查的工作人员引导,实地查找界址点位置,了解各宗地的用地范围,并在蓝图上(最好是现势性强的大比例尺图件)用红笔清晰地标记出界址点的位置和宗地的用地范围。如无参考图件,则要详细画好踏勘草图,对于面积较小的宗地,最好能在一张纸上连续画上若干个相邻宗地的用地情况,并充分注意界址点的公用情况。对于面积较大的宗地要认真地注记好四至关系和功用界址点的情况。在画好的草图上标记权属主的姓名和草编宗地号。在未定界限附近则可选择若干固定的地物点或埋设参考标志。测定时按界址点坐标的精度要求测定这些点的坐标值,待权属界限确定后,可据此来补测确认后的界址点坐标。这些辅助点也要在草图上标注。
3、踏勘后的资料整理:这里主要是指草编界址点号和制作界址点观测及计算草图。进行地籍调查时,一般不知道各地籍调查区内的界址点数量,只知道每宗地有多少界址点,其界址点编号只在本宗地进行。因此,在地籍调查区内统一编制野外界址点观测草图,并统一编上草编界址点号,在草图上注记出与地籍调查表中相一致量边长及草编宗地号和权属主姓名。详细情况见表4.2和表4.3。
     
     表4.2 权属调查表
|              土地使用者  |                          名称  |                          黑龙江工程学院  |         ||||
|              性质  |                          全民  |         |||||
|              上级主管部门  |                          黑龙江省教育厅  |         |||||
|              土地坐落  |                          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999号  |         |||||
|              法人代表或户主  |                          代理人  |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电话号码  |         ||
|              土地权属性质  |                          国有土地使用权  |         |||||
|              预编地籍号  |                          地籍号  |         |||||
|              所在图幅号  |                          207.50-300.25  |         |||||
|              宗地四至  |                          详件见宗地草图  |         |||||
|              批准用途  |                          实际用途  |                          使用期限  |         ||||
|              教育  |                          教育  |             |||||
|              共有使用权情况  |             ||||||
|              说明  |         ||||||
     
     表4.3 界址点标示表
|              界址标示  |         |||||||||||||||||
|              界址点 号  |                          界标种类  |                          界址 间距 (米)  |                          界址线类别  |                          界址线位置  |             |||||||||||||
|              钢 钉  |                          水泥柱  |                          石灰柱  |                          喷油漆  |                          围 墙  |                          墙 壁  |                          栅 栏  |             内  |             中  |             外  |             ||||||||
|              1  |                          √  |                          5.52  |                          √  |                          √  |             |||||||||||||
|              2  |                          √  |                          5.5  |                          √  |                          √  |             |||||||||||||
|              3  |                          √  |                          95.89  |                          √  |                          √  |             |||||||||||||
|              4  |                          √  |                          4.26  |                          √  |                          √  |             |||||||||||||
|              5  |                          √  |                          3.78  |                          √  |                          √  |             |||||||||||||
|              6  |                          √  |                          67.48  |                          √  |                          √  |             |||||||||||||
|              7  |                          √  |                          4.1  |                          √  |                          √  |             |||||||||||||
|              8  |                          √  |                          3.9  |                          √  |                          √  |             |||||||||||||
|              9  |                          √  |                          95.75  |                          √  |                          √  |             |||||||||||||
|              10  |                          √  |                          5.45  |                          √  |                          √  |             |||||||||||||
|              11  |                          √  |                          5.27  |                          √  |                          √  |             |||||||||||||
|              12  |                          √  |                          64.21  |                          √  |                          √  |             |||||||||||||
|              界址线  |                          邻宗地  |                          本宗地  |             |||||||||||||||
|              起点号  |                          终点号  |                          地籍号  |                          指界人姓名  |                          签章  |                          指界人姓名  |                          签章  |                          日期  |         ||||||||||
|              1  |                          2  |                          李红  |                          张天  |                          25/2  |         |||||||||||||
|              2  |                          3  |                          李红  |                          张天  |                          25/2  |         |||||||||||||
|              3  |                          4  |                          李红  |                          张天  |                          25/2  |         |||||||||||||
|              4  |                          5  |                          李红  |                          张天  |                          25/2  |         |||||||||||||
|              5  |                          6  |                          王成  |                          张天  |                          25/2  |         |||||||||||||
|              6  |                          7  |                          王常青  |                          张天  |                          25/2  |         |||||||||||||
|              7  |                          8  |                          王常青  |                          张天  |                          25/2  |         |||||||||||||
|              8  |                          9  |                          王常青  |                          张天  |                          25/2  |         |||||||||||||
|              9  |                          10  |                          王常青  |                          张天  |                          25/2  |         |||||||||||||
|              10  |                          11  |                          张三  |                          张天  |                          25/2  |         |||||||||||||
|              11  |                          12  |                          张三  |                          张天  |                          25/2  |         |||||||||||||
|              12  |                          1  |                          张三  |                          张天  |                          25/2  |         |||||||||||||
|              界址调查员姓名  |                          张成元  |         ||||||||||||||||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902/138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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